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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適能使用規則
01患有傳染疾病、心臟病、糖尿病、癲癇症、意識不清或有皮膚病(潰爛、傷口)等疾病者禁止進入水適能區。
02身體不適或發燒超過攝氏38度C者禁止進入水適能區。嚴禁吸煙、喝酒、嚼食檳榔、口香糖及攜帶任何食品、飲料進入館內。
03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場館。
04私人物品請自行保管或使用本館提供可上鎖之投幣式置物櫃;物品於公共空間遺失本館恕不負責。
05依據兒童福利法規定,十二歲以下兒童,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。
06十五歲以下孩童禁止進入水療池;孩童進入游泳池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。
07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,須有家屬陪同使用,時間請勿過長。
08為不影響水質及衛生泳客需著泳衣、泳褲、泳帽、泳鏡入池。
09入池前請徹底淋浴及卸妝,不可在皮膚表面塗抹營養霜或其他保養品。
10如使用蛙鞋、蛙鏡及其他漂浮物時,應事先獲得救生員或管理人員之同意。
11玻璃容器、陶瓷器皿及其他易碎物品,不得在游泳池內使用。
12飽食後至少休息一小時方可入池。
13游泳運動請依指定泳道進行,長泳道請遵守進行方向。(左去又回)
14不得在池邊奔跑、跳水、嬉戲。
15禁止於非自由泳區內嬉戲、潛水及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。
16泳池各場地使用時,應遵守各場地專屬安全規定,本館救生員得隨時制止使用者有安全顧慮之行為,如不聽制止,本館有權強制使用者離開泳池全部或局部場地之權利。
17未經本館核准不得於本泳池進行教學訓練活動。
18「三溫暖」、「水療池」、「兒童池」條文規定,詳如該場地使用須知。
19如有未盡事宜,得另行修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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